2014年12月8日 星期一
桃園市大業國民小學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組織要點
桃園市大業國民小學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組織要點
壹、依 據:本校「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實施要點」。
貳、目 的:
一、培養學生理性解決問題之態度,建立學生正式申訴管道,發揮民主教育之功能。
二、透過學生正式申訴管道,保障學生權益,促進校園和諧。
參、組 織:
一、本校「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簡稱申評會)置委員9人,任期為一年,均為無給職,校長為當然委員。
二、「申評會」委員由學校行政人員代表4人,教師代表3人,及家長會代表2人組織之。學校行政人員代表由校長遴聘,教師代表由教師推選。
三、開會時,由校長或委員互選一人擔任召集人,召集並主持會議。
四、必要時,「申評會」得聘請醫學、法學、社會學、心理輔導等領域之專業人士擔任諮詢顧問。
肆、申訴要件:符合左列情況要件者,得由學生之父母或監護人向各校「申評會」提出。
一、具學生身份之在學學生者。
二、學校對其所為之懲罰行為或行政處分,損及其受教育機會者。
三、經正常行政程序處理仍無法解決者。
伍、申訴流程:
一、學生收到行為處分之通知書。
二、通知書送達之次日起十日內向學校申評會提出申訴。
三、學校申評會於收到申訴書之次日起二十日內開會作成評議決定書。
四、評議決定書送達當事學生。
五、如不服申訴決定得於評議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三十天內依法向本校申評會再提起訴願。
陸、審議原則:
一、申評會對於逾越期限之申訴案件,得不予受理,惟有充分理由並提出具體證明者,不在此限。
二、申評會就書面資料審議學生申訴案件,會議之舉行以不公開為原則。必要時得通知申訴人,或其他關係人到會說明,另申訴人(或其父母、監護人)亦得要求到會說明。
三、申評會之審議、表決及其他委員個別意見,應對外嚴守秘密,涉及學生隱私之申訴案件與申訴人之基本資料均應予以保密。
柒、評議效力:
一、申評會開會應有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評議會之決議應有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二、申評會應對申訴案件提出討論及評議,經決議之評議書應由申評會之召集人宣佈定案。
捌、附 則:
一、學生處分行為之申訴,於申評會評議未確定前得享有未受處分前之權利與義務。
二、申評會之評議,如原處分單位認為有與法令牴觸或事實上窒礙難行者,應提出再議。
玖、本要點經校務會議通過,呈請校長核定,並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桃園市大業國民小學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組織及評議設置要點實施辦法
一、依據:1.教育部頒訂「教師輔導與學生辦法」第二十七條。
二、實施辦法:1.建立學生申訴管道,保障學生權益,特定本辦法。
2.本校為處理學生申訴案件,設置學生申訴委員會。
(以下簡稱申評會)
三、內容:1.委員—9人,由校長遴聘。
2.任期—一年,連選得連任,均為無給職。
職 掌 職 稱
召集人(當然委員) 校 長
行政人員代表 委 員 教務主任
委 員 總務主任
委 員 訓導主任
委 員 輔導主任
教師代表 委 員 教 師
委 員 教 師
委 員 教 師
家長代表 委 員 家 長
委 員 家 長
特教代表 委 員 心 理 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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