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12月8日 星期一

桃園縣桃園市大業國民小學教師輔導與正向管教學生辦法

桃園縣桃園市大業國民小學教師輔導與正向管教學生辦法 本修正辦法經103年4月28日經校務會議修訂後實施 壹、依據:: 一、 教育部86年7月16日臺(86)參字第86082162號函訂頒之「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 二、 教育部94年9月6日臺訓(一)字第0940121652號函修訂「學校訂定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注意事項」。 三、 教師法第17條,由各校校務會議訂定輔導管教學生辦法。 四、 教育部99年9月28日臺訓(一)字第0990149312號函。 五、 桃園縣政府99年10月29日府教體字第0990430235號函「桃園縣政府推動校園正向管教工作計畫」訂定。 六、 教師法第17條規定,教師負有輔導或管教學生,導引其適性發展,並培養其健全人格之義務。 七、 教育基本法第8條規定,學生之學習權、受教育權、身體自主權及人格發展權,國家應予保障,使學生不受任何體罰,造成身心之侵害。 八、 桃園縣教育局桃教中字第1030024800號修訂之。 貳、目的: 一、 依憲法所定基本權利保障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教育基本法及相關法令等規定,確保學生言論自由權、集會結社權、受教權、學習權、身體自主權以及人格發展等權利。 二、 鼓勵教師以正向方式管理學生,並培養學生自尊尊人、自治自律之處事態度。 三、 引導學生身心發展,激發個人潛能,培養健全人格,建立符合社會規範之行為。 四、 避免教師以不恰當之管教方式,危害學生身心發展。 五、 制定教師管教規範,保障學生受教權、以及教育資源之使用,並確保班級教學及學校教育之正常推行。 參、基本精神原則: 一、 尊重學生人格尊嚴,重視學生個別差異。 二、 配合學生心智發展需求。 三、 維護學生受教權益。 四、 發揮教育愛與耐心。 五、 啟發學生反省與自制能力。 六、 不因個人或少數人之錯誤而處罰全體學生。 肆、範圍: 一、 凡經學校或教師安排之教育活動,教師應負起輔導與管教學生之責任。 二、 教師應對學生實施生活、學習、生涯、心理與健康等各種輔導。 伍、時機: 學生干擾或妨礙教學活動之正常進行,違反校規、法律、社會規範,或從事有害身心健康之行為者,教師應予適當輔導與管教。 陸、處理原則: 一、 教師管教學生,應先了解學生事發之行為動機,並明示必要管教輔導之理由。 二、 教師不得做情緒性或惡意性之管教。 三、 因輔導或管教學生所獲得之個人或家庭資料,非依法律規定,不得對外公開或洩漏。 四、 教師輔導管教學生,不得因學生之性別、能力、成績、宗教、種族(族群)、 黨派、地域、家庭背景、身體殘障或特殊疾病,而有差別之待遇。 五、 教師應秉持客觀、公正、平和、懇切之態度,對涉及爭議之學生為適當勸導,做公正、客觀之處置。 六、 教師於輔導與管教學生之過程中,得視實際需要告知家長以便家長配合教導。 柒、獎勵: 教師為鼓勵學生優良表現,得給予口頭嘉勉、獎卡或其他適當之獎勵。教師對特殊優良學生,得移請學校為下列獎勵: 一、 兒童集會時公開表揚(獎勵辦法由各處室擬訂)。 二、 特殊表現專案簽請相關處室、單位表揚。 捌、輔導與管教措施:   一、有關教師之管教措施略述如下,教師得採取正向及一般管教措施,非必要時避免對學生實施強制或特殊管教。 (一)正向管教:如記功、嘉獎、口頭讚賞、成果表演、禮物獎品等。 (二)一般管教:包括口頭糾正、調整座位、要求口頭道歉或書面自省、列入日常生活表現紀錄、通知監護權人,協請處理、要求完成未完成之作業、適當增加作業或工作、要求課餘從事公共服務、取消參加正式課程以外之活動、要求靜坐反省、站立反省、暫時轉送其他班級學習、依學校學生獎懲規定等15種。 (三)強制措施:學生有攻擊、自殺等行為,教師得立即對學生身體施加強制力,排除或預防危害。 (四)特殊管教:係指一般管教措施無效或學生不服管教時,所採取之特殊管教。 二、學生有下列情事者,教師應予以適當之輔導與管教: (一)作業常缺繳,屢勸不聽者。 (二)口出穢言、出言不遜、頂撞、辱罵師長或同學。 (三)干擾或妨礙教學正常進行活動者。 (四)打架或蓄意攻擊他人之行為。   (五)蓄意毀損公物。 (六)違反學校及班級學習章則、生活公約等。 (七)出入不良場所、抽煙、嚼檳榔,閱讀或收看暴力、猥褻之漫畫、書刊或影片,攜帶危險物品,及其他有礙身心健康之行為。 (八)吸食、持有、販售、運輸迷幻藥、毒品、違禁品等,或攜帶刀械、爆裂物及其他危險物品者。 (九)參加不良幫派,聚眾滋事者。 (十)其他偏差行為或足以影響他人正常活動之行為者。 任何教師發現以上各款情形者,均應適時處理,並應視情節移請訓導處、輔導室或相關單位協助處理。 三、教師管教學生應依學生人格特質、家庭因素、行為動機與平時表現,採取 下列管教輔導措施: (一)勸導改過、口頭糾正。 (二)暫時取消參加課程表列以外之活動。 (三)適當增加額外作業或工作,監護人得與教師聯繫斟酌增減之。 (四)扣操行成績。 (五)留置學生課後輔導或矯正其行為。 1、 教師必須在旁指導。 2、 留置前應經監護人同意,監護人並應到校接回。 (六)取消下課自由活動之機會。 (七)責令賠償所損害之公物、他人物品及相關賠償。 (八)調整座位。 (九)責令道歉或寫悔過書。 (十)暫代保管物品,必要時通知家長或監護人領回。 (十一)參加學校之勞動服務。 四、依前款所列之措施無效或重大違規者,教師得採移請學校採取下列措施: (一)口頭訓誡。 (二)安排個別輔導。 (三)對於危險物品或違禁品,依法予以沒收。 (四)校園勞動服務。 (五)經家長或監護人同意,改變學習環境。 (六)經家長或監護人同意,帶回管教。 (七)移送警察或相關單位處理。 五、對教育人員違法或不當管教學生事件之處置: (一)加強對教師、家長及學生宣導教育人員違法或不當管教學生事件之申訴專線(3322101分機7451)。 (二)教師如有違法或不當管教學生行為,應對教育人員進行輔導、個案研討及懲處,以防再度發生。 (三)教師如有違法或不當管教學生之情事時,依照「桃園縣各級學校通報處理教育人員違法處罰學生事件流程」,啟動相關處理機制。 玖、設立獎懲委員會: 一、組織: (一)委員17人:行政代表6人,教師代表6人(低、中、高年級及科任教師代表各一人,教師會代表一人),家長會代表2人。 (二)召集人由委員相互推舉方式產生。 二、運作方式: (一)當事人得聲請獎懲委員會中之關係人迴避。 (二)獎懲審議對象為獎懲委員會之委員時,當事人及其監護人、教師應迴避。 三、審議原則: (一)陳訴意見原則:審議重大違規事件時,應秉公正及不公開原則,瞭解事實經過,並應給予學生當事人及家長監護人陳述意見之機會。    (二)即時處理原則:個案處理即時為之。    (三)保密原則:獎懲過程應注意個人資料之保密。    (四)輔導原則:本校本於教育理念,積極正向輔導學生。 (五)維護受教權原則:懲處措施,無正當理由不剝奪學生受教權力及教育資源。   四、決議處理: 審議重大獎懲決議後,應做成決定書,並記載事實、理由及獎懲依據,通知學生當事人及家長監護人,必要時並得要求家長或監護人配合輔導。 五、核定與執行: (一)獎懲決定書,應經校長核定後執行,校長認為決定不適當時,得退回再議。 (二)學生因重大違規事件經處分,教師應追蹤輔導,必要時會同學校輔導單位,    協助學生改過遷善。對於須長期輔導者,學校得要求家長配合,並協請社會輔導或醫療機構處理。 拾、本辦法經學生代表、教師代表、家長代表研議後,送校務會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